1.負責監督司法工作;
2.負責涉法涉訴信訪事項的受理、轉辦、交辦和督辦工作;
3.負責人大常委會任免人員的任前法律考試工作;
4.負責對人事錄用工作進行監督;
5.負責組織開展“司法公正常德行”活動;
6.承辦省、常德人大常委會對口工作委(室)交辦的工作;
7.承辦市人大常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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